击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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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杭州市击剑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条 的名称杭州市击剑运动协会简称杭州剑协。英文HANGZHOU FENCING SPORT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F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杭州市的广大击剑爱好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公益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击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击剑赛事活动,推动、普及击剑运动项目发展,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全国各地击剑组织的联系,推动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杭州市体育局机关委员会。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承办、协办击剑相关赛事活动;

(二)开展击剑项目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专业培训;

(三)组织会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击剑体育赛事活动;

(四)开展击剑项目学术研究、技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五)开展击剑运动的公益性体育服务与全民健身推广活动;

(六)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七)开展其他与击剑项目有关的合法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击剑运动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击剑运动或者从事与击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会活动,接受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秘书为本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二十八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九 本会设有监事1名,本会理事、财务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会议

决议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三)列席理事会,确认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相关理事会理事在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八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四十七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开展党的工作。

四十八  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四十九  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党组织意见;本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65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