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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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杭州市击剑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杭州市击剑运动协会”,简称杭州击剑。英文为HANGZHOU FENC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Z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地方性范围群众体育组织,由全市各开展击剑运动单位、从事击剑运动的工作者和击剑运动爱好者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团体。具有代表地区参加各级击剑竞赛、活动和专业交流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击剑运动项目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击剑活动,推动和普及本项目运动发展,不断提高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全国各地击剑组织的联系,增强国民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杭州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79号7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与杭州击剑运动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与击剑运动有关的训练和比赛;

(三)对会员进行与击剑运动有关的培训;

(四)经有关部门同意,申办或承办击剑运动比赛;

(五)开展击剑科学调查和研究活动;

(六)开展与击剑运动形式有关的公益性社会服务;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击剑运动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击剑运动。或者从事与击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击剑运动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